中国基督教协会章程64
发表时间:2023-03-25 11: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基督教协会(简称“全国基协”,英译名为China Christian Council,缩写为“CCC”),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合称为“基督教全国两会”或“中国基督教两会”(英译缩写为“CCC&TSPM”)。 第二条本会为中国基督教全国性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高举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联合全国各地教会连于元首基督,共同发挥基督肢体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体,为福音作美好的见证;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为全国各地教会在圣工上提供服务;坚持联合礼拜,并主张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互相尊重,在众肢体间的关系上“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团结全国所有信奉上帝、承认耶稣基督为主的基督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在圣灵的引领下,同心合意,遵照圣经真理,制订和完善我国教会规章制度,办好教会,带领全国基督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于上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积极参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二)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从事基督教文化研究; (三)推进中国教会的神学教育、人才培训,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规定认定、管理基督教教牧人员; (四)推进圣经、圣诗及其他基督教书刊的出版工作和其他传媒事工; (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 (六)介绍和组织交流各地教会在传道、牧养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并对各地进行教务上的指导; (七)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教会规章,督促各地教会贯彻执行,并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制订本地的规章制度,以提高教会管理水平;会同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制订教牧同工的工资、福利、退休等各项制度; (八)积极开展海外友好交往; (九)本会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是分工合作关系;本会协同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做好中国基督教的各项事工;本会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也可与其共同召开其他联席会议; (十)本会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商有关的问题,并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提供指导与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有遵守与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本会对此应予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选举和罢免 第八条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与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以及基督教全国两会、金陵协和神学院、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和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等代表产生单位共同选派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监事会; (三)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主持召开,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须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会委员会由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次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当选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本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会委员会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总干事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名誉会长一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总干事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心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本届委员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总干事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连选可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本会常务委员会; (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其来源是: (一)宗教房产出租收入; (二)出版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会会务会议、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及财务管理人员履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四)对本会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中国基督教第十次代表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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