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精神是公平和承担责任(出21章)221
发表时间:2023-03-24 11:01 【出21: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21:24-25)
《出埃及记》21是自19章开始的西奈山之约(19-24章)的延续。19章讲到上帝要以色列人预备开始西奈山之约。20章宣布十诫,摩西代言,以及上帝吩咐筑坛的事。21章则讲到民事关系中具体的“典章。”「典章」原文是「审判、正义、律例」,指的是诸如二十一2-二十三33所列出的各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根据(综合解读)。简言之十诫是根本原则,典章则是这些原则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执行方法。诫命和典章,即律法体现的公平原则,人人平等的原则。
摩西律法教导我们“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耶稣则教导我们: “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39 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40 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41 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42 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 (太5:38-48)。 耶稣是要废弃律法,或者上帝启示的律法与耶稣教导的救赎精神有着本质的对立吗?
其实不然,正如耶稣自己所言:“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我告诉你们,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太5:17-20)。
耶稣不是要废弃律法,乃是要超越律法的义,而成全律法。摩西律法建立了公平的社会基础,耶稣教导门徒要遵守的是超越律法的伦理规范。祂知道律法之要求有着人性无法承受之重,但上帝并不能因为人的软弱,对上帝公义之标准的律法之要求有所不能持守的,便废弃祂公义的标准,即废弃律法——律法是上帝公义之要求的最基本的标准。而是以祂这无罪而完全之义的耶稣作为上帝的赎罪祭,亲自代替(完成了)律法之义对人的要求,承担我们违背律法的一切后果,替我们完成了律法的义,从而将上帝的义赐给我们,使我们被称为义。 故,耶稣不是废弃了律法,乃是成全了律法。同样,那些被耶稣拯救的人,并不能因为有了这拯救的福音,便可以肆意违背律法。反之,更要有超越律法之义的要求。我们不能靠律法称义,因为人性无法完成所有律法之义的要求。我们不是靠律法或者行为得救,得救是神的恩典,即我们永远无法达到公义之神的公义要求,只有靠着恩典才能得救,得救本身就是上帝的恩典。但不代表获得这得救之恩典的人,可以废弃公义之神的公义标准。不靠行为得救,不等于得救不靠行为。相反,得救之人更要有超越律法的标准——你不是死守律法不犯罪,而是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地爱神,并要爱人如己,以超越律法之义。律法是刻在石板上,但上帝的律——那超越律法行为,升华为切实的爱神爱人,从而超越以律法之义的文士和法利赛人的标准,是刻在了我们的心板上。
不少基督徒常有一个误解:以为耶稣既然成全了律法,我们就可以肆意妄为,也没有律法可以定我们的罪。但圣经明确告诉我们,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没有了。圣经甚至要求我们:“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因此,因信称义不是废弃了律法和行为,而是更加成全。这成全不是要我们遵守律法的礼仪条例,而是要超越律法的道德要求。
律法的精神是公义和要求人人为自己的职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律法也是上帝公义属性的表现。上帝永远不会因为自己爱的属性而废弃公义的属性。律法定出“以眼还眼”,体现了上帝公义的标准,也理当作为法律判决的公平原则。不过这个标准被爱的上帝,因为对我们的爱,而替我们承担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结果。但作为个体人,这并非人际关系的准则,也不是我们处世为人的标准。而是要我们学效基督之爱,以公义之标准律己,却要以上帝之慈爱爱人,并要学会承担责任。
亲爱的父上帝:
求祢开我的眼睛, 使我看出祢话语中的奇妙; 求祢赐给我智慧, 使我明白祢旨意的奥秘。
我的心灵如荒漠枯干, 求祢使其成为泉源之地; 我的灵感如沙漠枯竭, 求祢使其如生活的江河。
主啊! 求祢使我摆脱愚昧的捆绑, 救我脱离罪欲的辖制, 给我智慧使我脸上有光, 给我自由使我充满活力。
求祢赐我自律之灵, 使我摆脱恶习的缠累; 求祢给我学习的乐趣和能力, 使我在智慧和知识的洋海里 得着滋养而茁壮成长。
帮助我谦卑谨慎, 又能充满能力和活力; 赐给我喜乐释放, 又能谨守而庄重。
帮助我天天与祢同行, 凡事与祢同工, 老我天天衰弱, 新生日渐长大。 活出基督, 活出美好。
奉耶稣基督的名祈求! 阿们!
灵修反思:
1. 【出21: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什么叫“典章”?典章与20章的十诫(【出20:1】 神吩咐这一切的话,说:)有何关系?
2. 【出21:2】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圣经在这里是鼓励买卖奴隶吗?为什么? 圣经对奴隶制度有何指导性的原则?奴隶制度又是如何在基督精神的影响下消除的?参看《腓利门书》 奴隶制度的根源是什么?什么是对人最大的奴役? 上帝对奴隶有何救赎实践? 奴隶制度下的救赎,即律法下的救赎: 1、安息年 2、禧年 3、他赎 4、奴隶的保障 5、逃城
新约对奴隶制度的定义和解释? 新约时代对奴隶制度的诠释: 1、广义上的奴隶制度,圣经不支持 20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守住这身份。21你是作奴仆蒙召的吗?不要因此忧虑。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22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23你们是重价买来的,不要作人的奴仆。24弟兄们,你们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在 神面前守住这身份。(林前7:20-24) 2、力求自由 3、绝不要出卖自己做奴隶 4、奴隶主信主后当待人如兄弟姐妹 5、奴隶信主后当以服侍主的心态做奴隶的工作
3.律法与救恩有何关系?本章有关对待“奴隶”或雇员、争讼及物业权的律法有何具体标准?律法对伦理有何要求?不靠行为得救,是否等于不要行为得救?
奴隶制度真正的瓦解不是暴力政治,斯巴达克斯的起义没能解体罗马的奴隶制度,但基督的爱让奴隶制度玩不下去了。 比如:角斗士,奴隶角斗士宁可自己死,也不再做角斗士杀人。角斗士的奴隶主信主后就不能让任何自己的奴隶做角斗士 当人人不再崇尚暴力,角斗士恶习就分崩离析了。 因此,自由和生命的保障,只有在对上帝的敬畏,我们人人甘心做上帝的仆人之下,在救赎中才能实现。
4. 【出21:10】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上帝的鼓励多妻吗?如何理解这个典章? 圣经对婚姻是如何教导的? 对于被买卖的奴隶,当时这些弱女子,圣经是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他们的诉求能够被重视? 今天社会弱者常常告状无门,但圣经时代,特别是摩西律法时代,上帝又怎么能保障这些保护弱者的典章能在弱者身上得到执行?
5. 【出21: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出21:25】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与耶稣的“爱仇敌”“有人打你的左脸,连右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要我们报复吗?背后的律法精神是什么?
6. 【出21:13】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出21:14】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圣经对误杀和谋杀的判决有何不同?
7. 【出21:16】“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圣经为何把拐卖人口与谋杀视为同罪?你认为今天我们的社会对人口买卖的判罚是否过于纵容?
8. 28“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29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30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31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32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21:28-32) 这个典章反映了什么原则?社会和个人是否应当注重自己的行为不会伤害他人?
9. 【出21:33】“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出21:34】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这条典章背后的精神是什么?我们在工业化,信息化的时代,是否要注意我们的公司,工厂,试验,言论不能伤害他人?
10.“律法律己,对人以爱”是耶稣给我们的伦理要求。你认为,公义与慈爱的标准对你有何启发?
11.上述几个问题启示是圣经对生命权的尊重。圣经对“生命权”有何教导? 生命权受到上帝的保障,因为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受造,且有神的灵气。故生命权必须被尊重。参路3:38 第一个生命权被保障的案例?亚伯 请问无神论或者多神论背景下,有对生命权的尊重吗?对生命权和自由权尊重的法理和伦理基础是什么? 在无神论背景下有没有实现过对生命权和自由的尊重?为什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认为上帝的律法是限制了人的自由还是保障了自由? 我们追求堕胎权是建立在剥夺婴儿权生命权的基础上。推行财产平均(均分)是建立在剥夺他人的物权基础上的。 上帝设立的制度是怎样的? 上帝许可的制度是怎样的? 上帝为了祂所设立的社会制度和秩序,或者说权益,提供了哪些保障? 人类痛苦的根源是什么?人类回归的希望是什么? 生命权讲述了哪些情景? 圣经是如何处理这些情景的? 自由和生命权对你有何启发?
12.律法,诫命,典章,律例的区别是什么? 从诫命到典章:律法=诫命+律例+典章; 19-24章:西奈山之约 20章宣读了诫命 21章开始将典章 诫命:十诫 律例:(和合本145次)十诫的细节statute and an ordinance(AMPC)ruling and instruction(NIV),多半是处理与神的关系,律例是宗教或礼仪方面的命令。常指耶和华为以色列人所定的律令、法规、条例。主要是十诫前四条的解释 【出15:25】摩西呼求耶和华,耶和华指示他一棵树,他把树丢在水里,水就变甜了。耶和华在那里为他们定了律例、典章,在那里试验他们。 典章:(和合本104次)ordinances(AMPC) (lawsNIV) ,judgments(KJ21)律例 + 罚则。十诫后六条的解释。 律法=诫命+律例+典章(申五31;六1;七11;三十16) 「典章」原文是「审判、正义、律例」,指二十一2-二十三33所列出的各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根据。这些典章是当时以色列人日常生活的规范,百姓在典章面前人人平等,并无高低贵贱之分。而主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却规定,奴隶、平民、贵族所犯的罪行会受到不同的惩罚。 神首先颁布了诫命(二十3-17)作为律法的原则,接着颁布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细则「典章」,最后才颁布有关人与神之间关系的细则「律例」。 律法的真义:【太23:23】“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将薄荷、茴香、芹菜献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这更重的是你们当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 律法的本质:神人之约 律法的目的:关系的盟约。是处理神人,人人,人与受造物以及与自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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